慧聪消防网讯 海南省人大代表郭远虎等提交建议认为,《海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若干实际问题,急需修订完善,更好发挥《条例》对我省消防工作的全面指导作用,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郭远虎建议,在《条例》第四章“火灾预防”中增加“合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场所根据规模大小和火灾危险性,分别由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管。六小(小加工、小餐饮、小旅馆、小仓储、小娱乐、小商店)单位的消防安全由派出所监管。”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合用场所、六小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分别由消防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对于火灾隐患严重,一时不能整改的,由消防监管部门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建议认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派出所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但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因为没有明确行政处罚权的种类和依据,无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督促火灾隐患整改,造成权责失衡。
郭远虎为此建议,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派出所依法对监管单位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定罚款。”以此给予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增强派出所消防执法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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