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平凉市政府在第2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出台《平凉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平凉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平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平凉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四部消防规章。这四部政府规章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平凉消防发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必将对加速全市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平凉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和界定范围作了详细界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规定》还明确和细化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针对全市专职消防队伍在管理、人员待遇、运行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队伍的稳定发展。对此,《平凉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队伍建设管理权限,对县、乡(镇)两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进行限定,可有效杜绝队伍建设管理混乱的现象。
对专职消防队员的录用和退出条件,《办法》作了限定;为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合法权益,对专职消防员的社会待遇进行了明确。《办法》还确定了队伍管理模式,规定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按照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限定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这样有助于队伍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规定了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明确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和规划、设计、建设职责,明确了市政消火栓建设部门的主体责任,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管理、维护保养;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职责。《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平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界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的主体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是建筑产权单位。《规定》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次,对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养、维修,并明确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服务的法律责任。
平凉市消防“四部规章”实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利于推进运用市场机制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消防安全水平、提高社会火灾防范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