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10月18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徐州市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加强五项基础工作和突出六项重点管理。
新《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
2005年7月,我市颁布实施了《徐州市消防条例》,新《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规范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物业企业、高层建筑业主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消防设施配备与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加强五项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市县镇村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建设。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并对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予以了细化。
二是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体系建设。新《条例》在第六条对消防规定的内容和效力作出了具体规范,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用途,确需占用或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消防机构同意,并由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需要另行确定用地。
三是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利用设备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四是加强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消除机制建设。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及时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整改。消防机构应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公众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查处。
五是加强灭火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启动实施工作。新《条例》分别对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火灾处置、消防组织的值班备勤、灭火救援以及火灾调查和灭火应急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突出六项重点管理
一是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新《条例》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确定的程序、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严格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是加强公共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新《条例》通过列举的形式,对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材料,防火门、排烟窗、烹饪操作间的设置,火灾警示提示灯事项作出具体规范。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新设网吧、夜总会、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新条例施行前已开设的,超过许可期限后,有关部门不再许可。
三是加强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新《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另外,物业公司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是加强多产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条例》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加强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条例》对公共交通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隧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逃生救助设备等应急设施作出规范。
六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为易燃性的材料,建设工程使用夹芯板的,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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