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10月31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实施的《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高危单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属于易燃易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严禁使用明火,严防因摩擦和撞击产生静电、机械火花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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