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50多岁,家住江东樟树街附近一小区,几年前退休后,经常独自在家。
去年,女儿给她买了只红色泰迪犬解闷,起名“哆哆”。
李阿姨说,“哆哆”很乖很听话,她每天带它出去散步,把它当成家里的一分子,感情很深。
今年5月的一天,李阿姨带“哆哆”出门,刚走到小区门口准备过马路时,陈某驾驶小轿车从后面开来,“哆哆”被当场碾死。
目睹这一幕,李阿姨难受得不行,让陈某马上下车道歉。
后交警认定,陈某未确保行驶安全,李阿姨饲养宠物犬未到公安机关登记、且带出户时没有束犬链牵引,违反了养犬规定,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由于陈某不肯赔偿,5月中旬,李阿姨把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到江东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万元。
“买狗花了3000元,之后饲养花费营养费3000元,再加上疫苗费……”,李阿姨在诉状里写道。
到了法院,陈某依然态度强硬:“我一分钱都不会赔!我是压死了狗,但我是正常行驶,是她自己没管好,我没有任何错。”
在法官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阿姨2000元,几方都就此作罢。
事后李阿姨表示:“其实我也没想赔到多少钱,主要是养了这么长时间的狗就这么没了,谁心里不难受啊,他(指陈某)说话又那么不客气的。”
承办法官说,“车撞狗”的事时有发生,这算不算交通事故、能否按交通事故赔偿、适用交强险,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交通的三要素是人、车、路,并不涉及动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狗也属于个人财产,既然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狗的伤亡也属于财产损失,那么“车撞狗”应属交通事故。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宁波法院一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一般还是把车撞狗归于交通事故,可以适用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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