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5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日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中规定,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
同时,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出厂、售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产品证明,并明示其产品的贮运、安装、维修、使用等要求以及失效、报废规定。违反者,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建设工程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样品,并自抽样之日起5日内将样品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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