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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实施三周年回眸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3-04-10 15:20 出处: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编者按:《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首次将消防员作为重点人群纳入职业健康保护范畴,正式实施3年来,从根本上提高了消防员健康保障水平。然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重视程度不同、消防员职业体

慧聪消防网讯 编者按:《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首次将消防员作为重点人群纳入职业健康保护范畴,正式实施3年来,从根本上提高了消防员健康保障水平。然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重视程度不同、消防员职业体制的多样性和限制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地区不平衡、具体项目落实到位程度差异,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和完善,不断拓宽消防员高危职业健康之路。本期“焦点关注”重点回顾该标准出台实施的历程、介绍相关实施经验和部分消防员的切身感受,供广大读者参考。

公安部消防局联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起草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09年10月26日经卫生部批准发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在这一标准实施3周年之际,回顾其出台和实施过程,对于标准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制定背景:消防员保护相对滞后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消防组织的职责和业务日益增加,由以前单一的防火灭火,发展为灭火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及参与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活动。由此接触日益增多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对广大消防员健康具有不可抵制的潜在影响,直接威胁着消防员的身心健康。

2002年5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后相继颁布实施了多项配套的职业卫生规章、标准、规范,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但由于消防员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具有多样性、不可预测性和复杂性,现有的主要针对工农业生产活动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和劳动者保护的标准、规范不能满足保护消防员职业健康的需要,致使消防员这一特殊职业人群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消防部队每年牺牲、受伤、致残人数呈上升趋势,除了看得见的伤亡,还有化学、物理、心理因素引发的职业疾病和潜在的危险时刻都在影响消防员的身心健康。

公安部消防局决定立项研制消防员职业健康相关标准,并于2006年7月在公安部正式立项。在项目实施中,鉴于消防员建制的多样性,为保障更大范围消防员的健康,标准研制组经项目立项单位同意,决定将此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于2007年5月在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申请立项,2008年9月通过并正式立项。2009年10月26日,卫生部批准发布了GBZ221-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自2010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标准的主要内容:保护消防员身心健康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正文7章,资料性附录7个。主要内容有:第1章为范围,规定本标准的内容、适用范围;第2章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部分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3章为术语和定义,对17个术语进行了定义。第4章为职业健康条件,对消防员的体格、体能、心理等健康条件作了规定;第5章为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规定应对消防员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消防组织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消防员个人健康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为开展健康评估、实施健康干预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第6章为职业健康管理,分别对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计划等作了规定;第7章为职业健康保障,规定了消防员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和医疗卫生服务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此外,附录A统一规定了体能测试方法;附录B介绍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及管理;附录C介绍了职业健康促进内容,包括职业病与职业伤害、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心理与精神疾病等的预防控制和休假、疗养等;附录D介绍了职业健康评估内容;附录E、F、G,分别介绍了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目录、常见气体的直读式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危险化学品及核泄漏事故中的洗消方法。

标准贯彻实施:三年取得显著成效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大力组织实施。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批示要认真抓好落实,把这件大事办好。公安部消防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在组织黑龙江、重庆、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等6个省市试点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标准》在全国的宣传贯彻实施。

2010年5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关于做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就《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成立组织机构、积极争取支持、完善管理制度、开展监护和鉴定、抓好宣传培训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标准》要求,2010年5月19日,该局印发《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和统一了消防员健康档案,统一印制了《消防员职业健康条件检查表》,这是对标准的细化和延伸,使实施标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方面存在的“瓶颈性”问题,公安部消防局积极向相关部门汇报,征得理解同意,把消防员作为重点高危人群纳入国家职业健康保护的范畴。2011年1月17日,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职业病鉴定、评残以及保障权益等问题提出要求,明确了消防员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落实防治措施;解决了困扰消防部队多年的现役消防员职业病诊治、评残和退役后迟发职业危害的鉴定和优待抚恤等问题,保障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员在职业病诊治、工伤鉴定、抚恤优待以及离开消防岗位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2012年7月26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武警消防部队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从政策和技术操作上解决了消防官兵医学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管理问题。

各地在贯彻实施《标准》中,努力从法规、政策的源头上解决问题。2010年11月19日通过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将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有关内容,以明确的条款纳入其中,特别是重点解决了非现役制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等问题。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在2010年消防工作会上明确指出:贯彻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将消防员纳入本市职业健康监护体系,保障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经费及设备设施的落实到位,保护消防员作为高危人群的身心健康,提高现役和非现役消防员职业病防控水平。这些都为《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了起点,解决了难题。

综观《标准》实施3年,全国消防队伍的职业健康保障水平得到较大的提升。全国消防部队各个支队均建立了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为每个官兵都建立了健康档案,基本落实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重大危险灾害应急救援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开始越来越多地进行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各地消防部队加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大部分配备了11种以上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该《标准》的起草人之一、公安部消防局后勤处助理员赵朝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对消防官兵进行动态健康监护和及时治疗、康复,并在年度评残、病退中提供翔实的病历资料,有效地维护了消防官兵的利益。特别是健康档案中对消防官兵有危害因素接触史的详尽记录、动态跟踪,能为其退役后提供职业接触证明,能够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赵朝阳强调,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最重要的是要消防员了解自己的职业特点和危险性,加强消防员自身的防护意识,在保护自己的基础上去抢险救灾、救助他人;使全社会和各级政府了解消防员职业危害,加大对消防员职业防护的投入和关注力度。通过3年来的努力,这些目标已初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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