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近日,《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由山东省政府发布。该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按照城乡统筹的精神,该办法对原《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作了大幅度修订,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此外,结合新出台的《农村防火规范》,办法把农村消防点(包括有山林的乡镇、村庄)也规定为公共消防设施,扩展了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同时,顺应地方经济、行政、社会体制改革对公共消防设施产权关系的影响,办法分层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产权划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共消防设施的经费保障渠道,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人建设、有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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