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近日,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出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推进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消防管理水平。
明确认定范围。凡社会单位和个人在云南省范围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列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并按照消防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及单位、个人划分为“四类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即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经营场所、使用单位和个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规范工作程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公布、撤销、删除;州(市)及县(市、区)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上报和变更申请。按照“认定一起,公布一起”的原则,州(市)及县(市、区)级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在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并录入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法定救济时限内已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期限为3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公布期限至少为6个月。期满后,按要求逐级上报变更申请,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核实后,删除公布信息。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良行为或删除已公布的不良行为。
强化结果应用。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建立信息互通互认工作机制,每季度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信息抄送同级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安监、发改、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推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作为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银行贷款、保险开发等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凡一年内2次被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誉不良单位和个人名录”,于次年1月集中公布,并联合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建议有关单位及个人谨慎或不予发生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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