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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规范文件 首次界定消防安全责任制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3-01-23 08:48 出处:大江网 作者:刘志晖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2012年7月9日,新成立的江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赣消字〔2012〕1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并于当天起颁布实施。

慧聪消防网讯 2012年7月9日,新成立的江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赣消字〔2012〕1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并于当天起颁布实施。

这是江西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首次明确界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本文中,新法制报将对《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提到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专门解读。

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原则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人士指出,《办法》前瞻性地将“防火安全责任制”阐述为“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给“消防安全责任制”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它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社会消防工作具体做什么、由谁来做、怎么做等一系列困扰江西乃至全国消防工作的突出问题。

该人士称,《办法》明确、细化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等的消防安全责任,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现状。《办法》标志江西省实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推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社会化,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遵行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原则。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办法》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办法》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8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五)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针对本地火灾等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解决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等经费。(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七)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办法》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人士称,各部门、系统将加强消防工作领导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真正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

消防工作考评结果成重要“砝码”

各级政府逐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已成消防工作的必然趋势。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应当载明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

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首要责任主体。特别是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重特大火灾发生处置上,政府具有其他任何主体无法替代的责任。

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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