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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防火费用拟纳入财政预算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2-07-30 14:43 出处:大江网-新法制报 作者:全来龙编辑:@iCMS
7月24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本次会议对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系其中之一。该修订草案对森林防火责任

7月24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本次会议对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系其中之一。该修订草案对森林防火责任作了明确,提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拟将部分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授予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有望获野外火源管理处罚权

据悉,《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于1989年制定并经过1994年、1996年两次修正,但国务院已于2008年对《森林防火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就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此,《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该修订草案对森林防火责任作了明确,提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据统计,全省森林火灾86%以上是人为用火引发的,野外违规用火成为引发森林火灾最主要原因。而乡镇普遍反映在巡查野外火源时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致违规用火无法及时惩处。就此,修订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款,对部分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经费拟纳入财政预算

长期以来,经费投入不足是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就此,该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还拟规定:省财政应当设立基层森林防火专项资金,支持基层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扑救能力。此外,还建议修改:“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经营性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破坏防火警示标志最高拟罚2万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对重点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安全巡查,是及时发现森林火灾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修订草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完善: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重点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安全巡查。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警示,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于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拟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拟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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