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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应强制配备逃生避难器材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2-07-09 17:12 出处:慧聪消防网 作者:林晓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目前,死亡原因已经确认为空调电源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这次火灾事故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火灾也暴露出了多个消防安全问题

慧聪消防网讯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目前,死亡原因已经确认为空调电源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这次火灾事故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火灾也暴露出了多个消防安全问题。火灾发生后,有目击者称,有一部分人选择跳楼逃生最终导致了伤亡。缺乏必要的逃生设备是该火灾暴露出的一个重大问题。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发生火灾时疏散难度较大,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我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但是,我国的消防法规标准并没有对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提出配备逃生器材的规定,200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该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但是,该标准对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仅做出推荐性规定,并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

但是,2010年上海“11.15”大火发生后,高层建筑火灾逃生受到普遍关注,多个省市地区的消防条例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提出配备逃生器材的要求。例如,《山东省消防条例》: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江苏省消防条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逃生设施对于火灾逃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配备必要的逃生设施并让所有人了解其使用方法,对于减少火灾伤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呼吁国际有关部门,重视人员密集场所配备逃生设施,将其列入法规强制执行,同时加强相应宣传,如此,火灾发生时,跳楼逃生的盲目举动才能减少,而伤亡人数方能真正减少。

同时,有专家指出,除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配备火灾逃生自救器材之外,还应该明确逃生产品的安装摆放位置,这样,在火灾发生后,人们才能知道从哪里拿到逃生器材,减少寻找的时间,保证顺利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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