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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例首次修改 审核验收制度将改革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2-06-01 09:10 出处:海都网—海峡都市报 作者:练仁福 薛辉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福州举行,多个法规草案提交审议。包括提交一审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消防审批制度或将改革。

慧聪消防网讯 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福州举行,多个法规草案提交审议。包括提交一审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消防审批制度或将改革。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会议。副主任袁锦贵、庄先、张广敏、张健、李红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副省长王蒙徽、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列席会议。

消防设计备案的要抽查

随着新修订《消防法》的颁布实施,自2002年修订实施的现行《福建省消防条例》对新法的内容缺乏具体的细化规定和明确的操作,在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再次修订。

此次提交审议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于去年12月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除了一定范围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而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

工程验收上,《草案》规定,消防设计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用。消防设计实行备案制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竣工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停止使用。

消防违法或列入信用征信系统

《草案》还建立消防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将其列入信用征信系统。这些单位或个人,将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享有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终止。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

《草案》还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及事后监督的有关内容。根据《草案》,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用或营业。

建议增条款禁止车位挤占消防道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草案》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说,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物业服务企业为获利而违法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比较严重。立法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占用、堵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建议就此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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