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关于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目前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库的建设跟不上汽车消费的高速增长,车库规模小、容量有限,造成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堵塞的问题日益严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老住宅小区,由于缺少地下停车库,问题更为严重;高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也不到位,设施损坏现象普遍,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因此《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对住宅小区消防车作业场地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以逐步解决或改善目前住宅小区消防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关于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消防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应建数和完好数都较低,部分消火栓因为道路的施工、改造,没有得到及时移位、建设和维护保养,造成无水、锈死、被埋压或圈占,成了“聋子的耳朵”,在火灾扑救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道路施工建设中,市政消火栓也没有同步建设,部门之间对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职责不明确。
《条例》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职责进行了明确,以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也有效保障城市消防供水能力。(第二十六条)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成了群死群伤火灾的高发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是保障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因素。《条例》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燃气的使用以及动火管理、厨房烟道清洗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条例》对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楼层进行了限制,明确“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上四层以上的楼层不得开设歌舞厅、夜总会”。
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国家和省对此有原则要求;
二是南京、苏州的地方性法规都有类似的表述,而且禁止范围比我市的大,即“所有公共娱乐场所”;
三是地下室、地上四层及以上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员密集场所的逃生和灭火的难度很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禁止范围压缩到人员比较密集的歌舞厅和夜总会,其他都删除了。对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营业时间动火施工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消防职责。(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关于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也是火灾扑救中的难点。
《条例》对高层建筑屋顶停机坪的设置、逃生器材的配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有效提升高层建筑自身在火灾扑救中的有利条件;同时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内部施工改造中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动用明火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以减少施工过程中引发各类火灾。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解清听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政府法制办落实市领导修改意见的情况汇报后指出:基于以往高层建筑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和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加的情况,“高层公共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的规定,在本《条例》中应该有所体现。(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施工作业需要,用火用电较多,加之可燃材料较多、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发生火灾的概率较高,事故教训深刻。
为了更加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此次《条例》结合国家新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给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安全防护网以及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相继恢复重建了南长街、惠山古镇等历史文化街区,对保护和展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效地带动了地方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
但由于缺少国家相关规定和具体技术标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存在历史建筑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给开发、建设及审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条例》从组织机构、消防队伍及装备建设、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设施等方面对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
其中,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作出禁止设置歌舞厅、夜总会、浴室、游艺厅的规定。这样规定只是针对核心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范围很小,而不涉及整个街区,而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较多系木材结构,因此《条例》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保障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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