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日前,重庆市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出台《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行业消防自主管理,提升火灾防控能力。
一、坚持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办法》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保安人员消防工作职责,全面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健全至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级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工作实施检查、指导、考评及奖励。
二、强化消防火灾防范措施,提升消防管理水平。《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库房、病房、高压氧房、手术室等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管理措施作了特别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品清退、药品分类存放、消防设施维保、动火审批等制度。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季度、各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医务人员对各责任区每日防火巡查,住院部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完善灭火应急疏散体系,增强自救逃生能力。《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志愿消防队,设置临时性避难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防烟面罩、缓降器、应急疏散器材箱等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火灾发生时,实行“两级”灭火救援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采取“分类”疏散措施,明确疏散引导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病人行动能力、病情轻重分类引导疏散。
四、创新考核评级奖惩,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稳定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凡考核验收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达到B级的医院,取消申报上一等级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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