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港北区庆丰镇的村妇梁某,在不知道野外用火也要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燃烧自家山地的杂草时不慎失火,导致邻居的山林被烧。经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失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5月29日12时许,梁某擅自到自家的自留山“腾跑山”林地上点燃事先堆好的荆刺草丛,以便清掉后种上松树,因草干风大,防护措施不当,致使火势蔓延到自家及邻居覃某等人的山林,酿成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梁某及时通知村民救火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港北区林业部门鉴定,火灾火烧森林总面积为13.87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9.09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如实赔偿覃某等村民损失12500元,并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9.09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但案发后,梁某知道了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严重性,及时投案自首和赔偿村民损失,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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