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近日,经市政府苟仲文副市长审批同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出台《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试行)》,针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明确治理要求,为深入推进城乡结合部“清剿火患”战役提供有力支撑。
城乡结合部一直以来是火灾防控的薄弱区域,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该地区非法违法建设、出租房屋、“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建筑、场所火灾隐患日益突出,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在总结昌平区“北四村”等城乡结合部地区消防安全治理经验基础上,市防火委办公室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农村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研究沟通、多轮征求意见、反复修订调整基础上,最终形成《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以市防火委名义印发全市贯彻执行。《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及自然形成的建筑群体,包括村民农舍、出租房屋及用于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全部纳入消防安全治理范围,从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做出明确治理规定。
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方面,《标准》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等建设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当建筑密集区达到一定平方米数量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村庄,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标准》明确了村民、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指出:用于出租、生产、经营的房屋及村民农舍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建筑严禁在门窗设置防护栏、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私自灌气;严禁住宿场所与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合用;用于出租的房屋的疏散楼梯严禁设置在封闭天井内;用于出租的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疏散楼梯;用于出租的房屋,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标准》明确了城乡结合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管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每半年组织村民(出租房屋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每年向每户村民发放一次消防安全告知书,告知消防安全责任,提示注意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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