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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客运站旁仓库大火 被告方赔2000多万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11-16 14:20 出处:南国早报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提要]南宁市金桥客运站停车场旁一仓库去年发生大火,过火面积6000平方米,受损租户告上法院索赔共计2000多万元。

慧聪消防网讯 [提要]南宁市金桥客运站停车场旁一仓库去年发生大火,过火面积6000平方米,受损租户告上法院索赔共计2000多万元。

一年前,位于南宁市金桥客运站停车场旁一家大型仓库顶棚漏水,施工人员带上液化石油气喷枪进行防水补漏施工,不料引发了一场大火。损失很大,七八家仓库租赁人告上法院讨赔偿。11月14日和15日,其中3家受损公司提起的3件索赔案,连续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他们向5个被告分别索赔720万元、450万元和100多万元。

喷枪补漏引发仓库大火

2010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南宁市金桥客运站停车场旁一仓库内存放的大量家具、白糖、书籍等可燃物品起火,浓烟滚滚(本报2010年9月20日第2、3版曾作报道)。

事发后,南宁市200多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援。由于着火仓库为钢结构,顶部为铁皮覆盖,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着火面积约6000平方米,空间跨度大,且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可燃物品,给救火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水枪的掩护下,消防官兵调集附近工地的铲车、勾机等大型装备把仓库围墙逐步推倒,得以露出足够空间喷水灭火。

这场火灾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烧毁书籍、木头家具、白糖、食品等一批,两辆货车被烧损。

去年10月18日,南宁市兴宁公安消防大队对这次火灾作出事故认定:施工人员陆某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在仓库顶棚上进行防水补漏施工,因违章操作使顶棚上易燃的泡沫隔热层着火,火花沿着隔热层蔓延,并向下掉落,进而引燃仓库内的其它可燃物,形成立体燃烧。陆某无施工资质,此次施工没有办理用火施工手续,且施工过程没做防火措施。工头凡某没有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尽到消防义务。

多名租户索赔2000多万元

这份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具体损失的财物数额作做认定。租赁这片仓库的公司共有七八家,他们请有关部门评估,称损失最少的有100万元,最多的是一家图书公司,称共损失了720万多元。根据他们的起诉,这几家公司加起来共损失2000多万元。

就损失赔偿问题,受损户陆陆续续告上了法院。其中有一家白糖公司是外省企业,由于该案诉讼标的大,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几个月前,南宁市中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还没一审判决。另外几家公司,均是本地企业,已逐一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也没判决。

11月14日,南宁市某图书发行公司索赔720万元一案,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家公司共向5名被告提出索赔,分别是南宁市久存有限公司、南宁市来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南宁市金桥客运站和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下面分别称久存公司、来港贸易公司、金桥客运站和运宁公司)。

南宁市某图书发行公司称,去年4月28日,他们与久存公司签订合同,租下位于金桥客运站内一间1390多平方米的仓库,用于存放图书。这次火灾,他们被烧毁的图书和一辆汽车等财物,经有关部门评估,合计损失720万元。

这家公司称,消防认定火灾的原因是陆某违规操作补漏造成的。事后,经了解核实,该仓库的土地产权人是运宁公司,管理人是金桥客运站。金桥客运站是运宁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金桥客运站将这块土地租给来港贸易公司和陈某(陈某是来港贸易公司的股东)。后来,陈某在这块土地上建成了几千平方米的仓库,隔成七八间仓库再转租给久存公司。久存公司再分别租给包括他们在内的七八家散户。

这家公司认为,上述5名被告作为仓库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应对该次火灾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损公司:5个被告方均有过错

对于图书公司索赔720万元这个数额,5个被告的代理人均提出异议,称这个数额是对方单方面向有关单位提出鉴定而得出的结果,未经过他们的质证。

图书公司的代理人韦昌怀律师辩称,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另外提出鉴定,他们会配合提供损失货物的所有票据。

对于过错问题,韦昌怀指出,5被告均有过错,属于共同侵权。理由是陆某利用液化石油气喷枪施工引发火灾,其过错明显,但他没有赔偿能力,他们可根据侵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起诉陆某和凡某;久存公司对仓库负有管理责任,却与一个不存在的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实际上是加建防水工程,根据法律和消防的有关规定,未履行报消防部门审核的法定义务就雇佣无证人员陆某违规施工,过错明显;陈某和来港贸易公司租建仓库,是仓库的投资人和管理人。过错表现为:仓库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是相隔的两个仓库之间没有防火墙,仓库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火标志。二是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两个,而实际只有一个。三是防火间距应为10米,可这些仓库无间距。四是仓库北边与金桥客运站停车场相连,无任何安全间距。

运宁公司和金桥客运站明知该土地无建设仓库的规划,仍租给陈某和来港公司,留下隐患,存在过错。他们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将场地租给陈某用于仓储、物流和厂房,而陈某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就建设了仓库;车站作为公共场所,让陆携带具有危险的液化气进入车站管理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未尽到管理责任;客运站停车场与仓库之间没有安全间距,违反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从这场火灾造成的后果也表明:火灾发生时,金桥站的工作人员忙着在停车场将车辆推离火灾现场,致使无法分身去救火。

韦昌怀总结说,这场火灾看似偶然,其实是必然,是各被告共同侵权的结果。金桥客运站无法人资格,应由运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各有说法

对于图书公司的说法,久存公司的代理律师廖盛峰称,对于这次火灾,他们不是直接责任人,应由施工人员陆某和工头凡某承担责任。另外,金桥客运站将土地租给陈某建仓库,属于违章建筑。建成的仓库没有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便投入使用,存在很大的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廖盛峰说,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新建的仓库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土地使用人和投资建设人应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而现在他们看不到金桥客运站、运宁公司和陈某的“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另外,在他们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里面明确规定该仓库的维修义务由陈某负责。此次失火的原因是施工人员陆某进行补漏施工引起的,因此陈某应该对此事故负责任。

对于久存公司的说法,陈某的代理人反驳说,这次仓库顶棚维修工程,是久存公司老板韦某与一家防水公司(该公司没有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凡某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由凡某请来陆某施工的,所以这次因防水补漏施工而引起的火灾与陈某没有关系。另外,虽然租赁合同中规定由陈某负责对仓库的维修,但久存公司在没有通知陈某的情况下叫人来施工,出了事情不应该由陈某负责。

这名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一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复印件,称他们所建的仓库已得消防部门验收,他们的仓库在消防安全上是没有问题,投入使用是符合规定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这份证据,图书公司和久存公司的代理人均提出异议,理由是对方提供的只是复印件,而非原件佐证。

客运站称不是仓库业主

运宁公司及金桥客运站的代理人辩称,火灾原因经消防确认是陆、凡两人施工引起的,那么就应该由他们两人负主要责任。他们公司只是土地出租人,没有责任。如果说要承担责任,最终租赁这些仓库的租户更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陆某等人在仓库顶棚上已施工了一个多月,这些租赁人应该知道但没有去制止和监管。

另外,金桥客运站是根据规划建成不久的客运站,所在的规划版图内还有很多空地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为了物尽其用,金桥客运站将部分空闲土地租给陈某建设仓库经营,仓库归陈某所有,他们不是仓库的业主,不应该承担责任。

来港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则说,他们从来没有与久存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对方提供的合同不真实,事实上都是陈某个人签订的合同,与来港公司无关。对此,原告图书公司的代理律师韦昌怀说,这些租赁合同是他从工商部门复印出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在辩论时,韦昌怀说,这场火灾是监管失职的表现。金桥客运站作为土地使用管理人,在规划方面根本没有允许建仓库,而他们却租赁给他人在车站内建了这么大型的仓库,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11月15日,另外两起案件继续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所辩论的内容与上一起案件都差不多。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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