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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08-15 08:27 出处:国家标准处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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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编制说明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按照建设部《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筑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6年1月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装备标准

第七章人员配备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录二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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