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落实消防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胡光西(仁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根据新《条例》第十条,相关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
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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