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1年6月1日,《湖北省消防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此之前,深圳、新疆等地已经立法强制要求公众聚焦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火灾公众责任险有望在全国强制推行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在全国保险工作会上指出:“要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发挥保险的防范火灾风险、经济补偿的作用。2009年,新《消防法》实施,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是并没有将火灾公众责任险定为强制保险。
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实行。在缺乏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我国目前的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并不理想。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大多不愿意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究其原因,是公众聚集场所责任意识还不完善,认为火灾发生的机率较小,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用处不大,为了降低成本,很少自觉自愿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随着国家对公众聚焦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视,目前深圳、湖北、新疆等地已经开始出台相关的法规规定,强制公众聚焦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此外,北京、江苏、福建等地发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实施将有望在全国推行。
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推行促进消防发展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目前还处于推广的阶段,完全依靠商家的自觉来投保这样的责任险效果不理想,如果使用强制手段来推行,既可让商家转移风险、提高赔偿能力,又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补偿。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火灾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提高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条件的积极性,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提高全社会火灾防范水平的重要手段。总之,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推行将会对消防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推行促进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完善
实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范围包括:公园、旅馆、影剧院、歌舞厅、运动场、商场、市场、、学校、网吧、车站、码头、机场、礼堂、商住小区等,是人们休闲、购物、消费、出行、聚会的重要场所。由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较多,安全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的意外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我国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等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均提出了详细的规定。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火灾安全评估,确定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等级,并根据等级情况确定可浮动费率标准,将费率浮动与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状况挂钩。这就促进了这些场所和单位安装必备的消防设施,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这些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公众责任险强制推行促进消防产业的发展
我国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据了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些场所的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等级情况挂钩,安全等级越高,保险费率越低。实际上,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消防市场的发展。比如某个企业要投保,保险公司要对其安全状况进行考核,如果安装火灾报警系统产品,其保费比不安装火灾报警的建筑要少一半,这就促使投保企业安装火灾报警产品。
所以,一旦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实施,这将会带动相关消防产品的发展。通过另外手段,增强公共场所业主、商家的消防安全意识,以此推动消防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公众责任险强制推行促进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推行能够促使企业在平时就注重消防安全宣传,在企业内部注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大大降低火灾发生的机率;同时,企业也会因此加强在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火灾逃生几率。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将有助于减少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此外,很多的火灾伤亡事故均由于缺乏逃生常识而导致,因此,减少火灾伤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实施,将促进商家对消防宣传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在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对公共场所进行消防管理;保险公司通过平时对投保单位进行的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降低火灾发生机率;消费者在平时发现公共场所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建立政府、保险公司、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消费者为一体的公共场所安全消防体系。
四、公众责任险强制推行促进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最早起源于转嫁火灾风险的保险,从其诞生起就与消防有着必然的联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险与消防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更为紧密,尤其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虽然使用的手段有经济和行政之分,但二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构建保险消防防灾协调机制,是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共赢的保障。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强制实施将促进保险和消防双方建立构筑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投保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承保人在防灾防损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各自都能通过信息平台互相沟通,并分别采取行政执法及保险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使消防与保险在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上真正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隐患的整改,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我们期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针对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实施遇到的一些难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并尽快制定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等规定,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施行,促进消防和保险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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