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5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四川省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法规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修改稿》降低了罚款最高限额,并建立了消防违法举报制度。
建立消防违法举报制度
新增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在法制委员会的建议下,《修改稿》在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中都增加相应的条款对消防违法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和安全责任人报告制度,在政府部门行政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动老百姓群策群防的力量,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也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自查自纠,为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便利。
“阳光管理”社会捐助
第六条增加规定: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草案的二审稿第五十五条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专项基金,用于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消防事业发展。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款是为鼓励社会捐赠,确保火灾后的善后处理,但是并非要建立社会中介性质的基金会。因此,建议删去该条,在《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了鼓励规范社会捐赠的内容。
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五条: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增加规定: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二审稿》明确了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规定,要求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修改稿》保留了该项条款,同时新增第七十七条,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权限赋予了省公安消防机构。
据了解,目前我省的家乐福等大型商场已经投保了相应的公众责任保险。但是对于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降低罚款最高限额
《修改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收缩了罚款幅度,并降低了罚款的最高限额。
以《修改稿》第三十条中规定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为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若违反该规定,并且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的最高限额则由原来的5万元降到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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