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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修防震减灾条例 鼓励观异常现象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03-29 13:30 出处:新华网 作者:石小磊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地震袭来时,如何依法避险自救?如何依法开展应急救援?看到了天坑、蟾蜍过街等异常现象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地震要来了?

慧聪消防网讯 地震袭来时,如何依法避险自救?如何依法开展应急救援?看到了天坑、蟾蜍过街等异常现象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地震要来了?

笔者昨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正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并从即日起就《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鼓励报告异常现象

天坑、蜜蜂成群死亡、大批蟾蜍过街……这些异常现象,往往通过网络等传播后,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有评论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回避和失语,加重了群众的怀疑和惊恐。

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积极的应对办法,在第二十四条做出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还对震情会商和预报意见发布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力求既保证高效,又不失准确。

本省地震预报统一发布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政府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中长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街道应配备防震减灾工作人员

笔者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的政府的防震减灾责任得到明确和加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教育、民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尤其是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把学校医院建成避难场所

以往地震中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倒塌,造成的伤亡令人揪心。

《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此特别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中型水库大坝、一级堤防以及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省、市电视广播中心,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城市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燃气市政工程的主要设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或者单体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六千座以上的体育馆、剧场剧院、图书馆、大型展览馆、博物(档案)馆等。

而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上法制办网站看原文

笔者了解到,《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刊登在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欢迎读者下载研读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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