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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17560101有衬里消防水带131-2007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6246-2001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从生产单位抽取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应少于30根。
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根据需要可在使用单位抽样,样品应在未经安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样品数量:抽取同一型号规格样品6根,其中3根作为检验样品,3根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3)样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重压、曝晒及雨雪淋袭;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里并应隔离热源及腐蚀性物质。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量
标准代号和条款号
不合格类别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
标 志
3
GB62466.1
无标志
标志内容不全
标志内容模糊不清
2
编织层质量
(3)
GB62463.1
/
跳双经、断双经、跳纬
表面划伤在3匝以上;有3处以上最大直径大于5㎝的明显污点。
3
衬里质量
(3)
GB62463.2
衬里间发生粘附现象
衬里间有折皱现象
有衬里层气泡、伤痕较多(>20处/m)
4
内径
(3)
GB62463.3 表1
/
小于标准规定值
大于标准规定值
5
长度
(3)
GB62463.4 表2
/
小于标示值的97%
小于标示值,但不是B类不合格;大于标准规定。
6
单位长度质量
(3)
GB62463.6 表4
/
大于标准规定值的120%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但不是B类不合格
7
试验压力下状况
(2)
GB62463.5 表3
喷水状泄漏;渗漏三处及以上。
滴水状泄漏;渗漏在三处以下。
/
8
爆破压力
(2)
GB62463.5 表3
小于标准规定值
/
/
9
轴向延伸率
(2)
GB62463.7
/
大于6%(设计工作压力为0.8MPa、1.0MPa、1.3MPa、1.6MPa);大于10%(设计工作压力为2.0MPa、2.5MPa)
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B类不合格
10
直径膨胀率
(2)
GB62463.7
/
大于6%(设计工作压力为0.8MPa、1.0MPa、1.3MPa、1.6MPa);大于10%(设计工作压力为2.0MPa、2.5MPa)
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B类不合格
11
扭转度
(2)
GB62463.8 表6
产生逆时针扭转
大于标准规定值的150%
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B类不合格
12
可弯曲性
(2)
GB62463.9 表7
/
/
内侧有明显折皱
13
粘附性试验
(1)
GB62463.10
衬里间(或覆盖层间)产生粘附现象
/
/
14
耐低温性试验
(1)
GB62463.11
不符合标准要求
/
/
15
附着强度
(1)
GB62463.12.1
小于标准规定值
/
/
16
扯断伸长率
(1)
GB62463.12.2
不符合标准要求
/
/
17
热空气老化
(1)
GB62463.12.3
不符合标准要求
/
/
备注
1、样本数量带括号数字为利用先前检验项目的样本进行检验。 2、序号1、5、7、8、9、10、11、15为销售、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检验项目。 3、不合格类别参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09C-045:2001《消防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编制。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当检验样品均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当检验样品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有一项B和二项或二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有四项或四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
2.编制单位: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联系人:李海学;联系电话:0571-85863598。
3.评审单位及人员: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跃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勤、张辉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周志忠
宁波建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陆美丽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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