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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02-13 10:10 出处:大众论坛-大众社区 作者:提案抢鲜看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关于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省工商联 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建筑的主要选择。由于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通道密布,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一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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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省工商联

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建筑的主要选择。由于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通道密布,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扑救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仅2010年11月份,全国各地先后发生的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已敲响我省高层建筑防火和救火警钟。

经调查了解,高层建筑存在的隐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高楼存在先天设计缺陷、消防布局不合理。二是有些城市老城区建筑密度大、通道狭窄,消防车辆通行困难,且消防栓不健全。三是少数高层写字楼多家经营,联合使用,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隐患严重。四是居民在装修中使用的木材、纤维制品和高分子材料,使得高层建筑火患荷载巨大。五是一些高层建筑是由资质较差的建筑队承包施工,与高层建筑结构复杂、施工要求高不相适应。特别是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有些中标单位因自己没有消防资质,便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而施工仍旧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质量粗劣。有的为了赚取利润,私自更改图纸,偷工减料。一些消防设施,以劣次品充合格品。六是消防云梯不达标。据了解,目前我国引进的最高消防云梯有效高度为72米,大多为53米,超过这个高度,只能望“火”兴叹。七是一些单位对消防安全和存在的问题不重视,任意压缩消防投入,对消防人员特别是消防值班人员落实不到位,有关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另外,消防系统因缺乏经常性维护保养而性能欠佳,等等。

消防安全,人命关天。为此,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的领导和投入。要强化组织建设,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组成安全领导机构,制定和完善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地开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地毯式”排查,重点检查各高层建筑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落实消防进社区专项资金,引进一系列先进消防设备,包括世界最高的举高消防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置、高层建筑先进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附属排烟系统,特别是抓紧购置有效高度达130米消防云梯等必备设备。高层建筑屋顶应建直升机停机坪,以提高城市高层建筑防御火灾的能力。

二、宣传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常识,提高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漫画、墙报、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高层建筑防火的重要性,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扑灭早期火灾能力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要充分利用典型火灾案例和对严重消防违章行为给予公开曝光等手段,加大对《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可采取集中培训、分期上课方式,实行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和增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培训社区义务消防队和消防信息员。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演练,熟悉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学会怎样鉴别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进行消防电梯的操作、消防水泵的手动开启和防毒面具的使用等训练,并学会维修保养。

三、城市规划总体布局中应充分考虑消防因素。职能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做到合理设计、合理施工,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要求保证主体结构有足够的耐火稳定性。室内装修应选用阻燃材料,做好防火分隔。制定并强化自救措施。目前,高层建筑自救措施分为主动性和被动性两类。主动性措施指直接限制火灾发生和发展的技术,如火灾探测报警技术、喷水灭火技术、烟气控制技术等;被动性措施主要指提高或增强建筑构件或材料承受火灾破坏力的技术。这些自救措施,有时更能应付突发火灾。

四、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度。尤其是多家经营、使用的高层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尽可能地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要成立由出租单位牵头,租用单位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租用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消防安全,集中管理大楼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按时进行防火检查,制定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自主管理。物业公司要认真负责地对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及时清理不必要的杂物。同时加强居民生活用电常识和火灾逃生的普及和演练。楼内各处、科、室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高层建筑安全。

五、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各职能部门要依照1986年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本地区的高层建筑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消防安全管理。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同意就投入使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取消消防设施的,要进行严厉处罚,并对存在的火险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对已建成的高层建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并指定专门的防火人员具体分管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不安全因素,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对逾期仍不整改或走过场的,要依法停产停业。引发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建筑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管,把牢验收关。高层建筑尤其是居民建筑在装修过程中,应强制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防火材料。高层建筑所采用的建筑必须严格符合防火要求,建筑辅助设施包括围挡等也应使用防火材料。在重要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数字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加强火情发现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当建筑高度达到60米以上时,应考虑建造临时蓄水池等方式加强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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