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消防条例》,并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填补了海上消防空白,其中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学校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等内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朱新华告诉本报笔者,新修订的《条例》以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主线,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为手段,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为目标,亮点纷呈。
物业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社会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等方面要落实职责。针对公共建筑逐步增多,同一建筑物多个产权、多家单位管理使用等情况,《条例》把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物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首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查验消防设施、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防火检查、应急疏散演练、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等六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
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要求。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及其维护保养。
构建城乡一体消防工作格局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要求,海南将以多种形式建设消防队伍和海上消防力量,景区要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农村建设志愿消防队,构建城乡一体化消防工作格局。
《条例》规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重点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考虑到海南省是岛屿省份、海洋大省,有必要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条例》规定了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目前海口、三亚、洋浦已经全面启动了海上消防站建设。
长期以来,农村一直是海南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黎村苗寨和渔港渔村火灾危险性较大,海南陵水、五指山都发生过“火烧连营”的火灾,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条例》规定,农村应当制定防火公约、保障消防水源、建设志愿消防队,渔港应当设置消火栓,鱼排、渔船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给予扶持。
《条例》还构筑全方位的消防宣传培训体系。规定在重大节日、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确立消防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思想,明确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这在全国是首创。
百米以上建筑进行消防审核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1000平米以上的地下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朱新华介绍,《条例》即将提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之际,上海发生了“11·15”大火。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条例》增加了四类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1000平米以上的地下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1万平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同时还对施工现场提出了防火措施和要求。
与此同时,《条例》还明确了部门联动的执法机制,规定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审批;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消防部门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
一些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而实践证明,政府挂牌督办是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有效手段。为强化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在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别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
《条例》明确指出,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由政府协调解决,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挂牌督办事项。
此外,由于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处置灾害事故任务量已超过火灾扑救任务,《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驻琼部队、武警、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为加大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条例》新设24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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