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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突出高层管理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11-25 14:48 出处:江苏省消防总队 作者:叶兴亮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共7章69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慧聪消防网讯 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共7章69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消防法》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对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和提升,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强化了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政府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并首次规定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充实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加强了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条例》规定,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提出了消防宣传教育设施建设的要求。《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突出了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明确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确定了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的来源。《条例》规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规定了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消防法》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消防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为我省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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