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安徽省消防条例》11月9日起实施,凸显预防为主、教育为先。
“小区消防设施缺失,物业是否担责?”“个体工商户是否需承担消防责任?”“公共交通是否该配备消防设施?”11月9日,《安徽省消防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原《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
9日,笔者就此采访了安徽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个体户要承担消防职责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以前,无论是规模还是实力,个体工商户都显得极为弱小,所以在之前的‘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职责,这也成为社会消防体系中的一个空白点,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和实力得到了快速发展,有些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理应承担社会消防安全职责。”有关负责人说。
物业服务企业有消防义务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绝大多数小区都配置了消防栓、灭火器,一些市民曾有过这样的疑问,“消防栓都生锈了,灭火器上面结满了蛛网,这样的消防设施还能靠得住吗?”
有关负责人说,针对小区内消防设施存在权责不清的现象,“条例”进行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而业主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防火
“条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逃生、救生器材,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
这是一条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条款,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发生了数起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火灾,进而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是社会交通的主力军,而近来发生的由于自燃和人为因素引发的恶性公共交通事件有逐步递增的趋势,形势不容乐观。”
“由于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载客密集,尽管配备了安全锤,但遇上火势迅速蔓延的情况,仍然很难保障乘客的安全,所以在‘条例’中强调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灭火、逃生、救生器材,以期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的安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未按“条例”配置相关消防器材,乘客可以向辖区消防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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