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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消防条例 县级以上应建消防队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9-27 08:56 出处:亚心网 作者:郭倩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9月26日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队,这将从立法的角度消除我区县级消防队站建设

慧聪消防网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9月26日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队,这将从立法的角度消除我区县级消防队站建设空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同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

长期以来,消防队伍警力不足已经成为影响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提高的“瓶颈”。据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介绍,受经济条件落后的制约,截至目前,新疆93个县(市、区)中仍有52个没有建立消防站队,尤其是新疆地域广阔,县与县之间的距离达上百公里,出现火灾后很难调集消防力量及时抢救。

据悉,自治区已有相关动作,将用3年时间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到2012年年底前消除县级消防队伍空白。同时,各地州主要城市都将成立特勤中队,并在阿克苏、奎屯、乌鲁木齐3个地市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

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次修改也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比如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监督等。

据悉,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由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并与2000年、2005年两次进行修订。今年是第三次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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