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浙江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8月21日晚上六点半,杭州绿城小区。
徐先生停好车,急着上楼回家吃饭。这时,物业公司保安吴水根走上前来,“您的车占用了消防车通道,会造成安全隐患。”徐先生再次回去停好了车。
吴水根告诉记者,虽然新消防条例下个月施行,但小区物业已经提前把它当做准则来遵守了。
记者了解到,小吴所说的“新消防条例”就是《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连续五年实现火灾事故零增长
浙江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向记者介绍说,浙江省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并于2004年作了修正。该办法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2005年以来,全省已连续五年实现了火灾事故零增长。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一些区域、场所、单位火灾隐患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出租房等消防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火灾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2009年,全省共发生火灾4275起,死亡7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6.5万元,火灾各项指标仍处于高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于是,为切实贯彻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消防法,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出台了条例。
文职人员考试合格可协助执法
8月16日,杭州某酒吧,小黄打开武警浙江省消防总队新配发的移动检测终端,熟练地进行操作。几分钟之后,小黄报告一旁的吴队长:“烟感系统反应灵敏,自动报警器正常,自动喷水灭火器需要进一步检测……”
身穿绿色制服的小黄,左臂佩戴“文职”臂章。2008年,他成为一名消防文职人员。据统计,目前浙江省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共980名,其中,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有350名,其余630名从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以往对消防文职人员的认识就是负责办公室岗位工作。现在消防监督工作任务日益增多,执法队伍警力又不足,文职人员常常会协助消防武警开展一些工作。”他说,在担负一些辅助性工作时,经常会遇到尴尬的质问,“文职人员怎么可以执法”、“你够不够专业水准?”
对于非消防武警编制人员可不可以参与消防执法工作,一直是各方探讨的问题。
而这个问题,从下个月开始将不再困扰小黄。记者看到,条例首次确定了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的法律地位。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发展消防文职队伍,将进一步延伸消防监督执法触角,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保障消防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今年年初,小黄就已经通过培训考试,并持有上岗资格证。他说:“现在有了法律地位,以后开展工作更踏实、底气更足了。”
明确规定出租房房主消防责任
杭州城北,骄阳似火,持续的高温天气让余杭的郎女士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她说:“不为别的,就因为出租房用电用火安全问题。”
郎女士家里有10间出租房。近来天气一热,出租房里的房客小孙一家为图凉快,索性把小煤气罐、燃气具搬到了屋内。“20平方米左右出租屋里,电视机、空调、电风扇,现在又多了一个煤气罐,用火、用电这么集中,这是一个定时炸弹。”她找到小孙说明这样做的危险性,让他即刻就把煤气罐搬出来。可每次小孙都推脱着等晚上凉快一点再搬,一个星期下来不见任何动静。她不得下最后通牒:如果还不改正,马上搬走。
记者还看到,郎女士家每个出租房门口都贴上了消防逃生知识宣传画。家里更是配备了小型灭火器,“以前家里没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只要一个房客不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一起火没有任何工具自救,现在有了灭火器安全很多。”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条例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难题作了探索和破解,规定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义务,设置了处罚条款。其中规定,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努力提高农村的防火灭火能力
走进萧山义蓬街道春光村,村干部告诉记者,“每年一到夏收季节,就是村里火灾高发期,最近街道统一派发了消防三轮车,心里踏实了不少。”8月初,赶在条例施行前,该街道针对农村火灾扑救存在的困难,购置了由水箱、喷水管等消防设备改装的机动消防三轮车,将这些消防设备统一派发到村里。
“条例施行以后,农村消防建设肯定会越来越好。”村干部介绍,条例中对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出了新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程永利告诉记者,条例共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5条。加上前文的三点,共呈现出“十大亮点”: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更加明晰、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更加具体、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更加明确、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措施更加有力、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更加丰富、消防安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善、电气火灾防范的措施纳入法规。
“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必将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事业的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程永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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