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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消防条例将实施 县以上建救援队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8-20 09:01 出处:东北网 作者:印蕾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8月19日,东北网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新增了“应急救援”一章,补充细化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县级以上

【慧聪消防网】8月19日,东北网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新增了“应急救援”一章,补充细化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的职责。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亚光在作主旨发布时说,《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8月13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并重新颁布。新《条例》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和调查、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77条;主要就落实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经费投入、明确单位和个人普遍禁止性行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火灾扑救和调查、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公安消防队承担九类应急救援任务

近年来,省内外各类灾害事故频发,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新增了“应急救援”一章,补充细化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例》明确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九类应急救援任务,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森林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九类灾害事故,共十八类应急救援职责。

补充特殊场所防火措施规定

《条例》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后逃生困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单位或场所,如特殊群体较为集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需要强化管理的公共娱乐场所、商业用房、林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落实防范措施、采取防火分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设施的防火措施。同时增加了高层建筑、公共交通工具保证逃生通道畅通、配备逃生器材的内容。

细化参加专业消防培训人员的范围

《条例》细化了参加专业消防培训人员的范围,总结以往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共场所个体业主等人员培训经验,进一步将建设工程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人员,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并明确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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