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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票通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7-26 17:22 出处:广东消防网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7月21日至23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按照议程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慧聪消防网】7月21日至23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按照议程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和集中审议。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作了关于《实施办法(修订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前期工作中,负责起草工作的消防部门和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在6月2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又依职权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和修订。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公安厅消防局等单位,赴省内部分地市进行了调研,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部分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经过本次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后,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已基本成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月23日,大会高票表决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欧广源在《实施办法》顺利审议通过后的讲话中指出,修订和颁布《实施办法》对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法规将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对进一步促进我省消防事业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十分重大和积极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实施。

《实施办法》的修订颁行是广东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通过这次修订,广东地方消防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实现了对原《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突破,解决了制约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许多重大疑难问题,为广东消防事业进一步走向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开辟了具有广东特色的、充满活力的消防事业发展道路。

广东总队高度重视消防地方立法工作,将《实施办法》立法修订作为中心工作中的首要任务,作为这一届总队党委班子10年来首要的大事来抓,早在2008年初,就由总队长雷盛武少将亲自主持,全面启动了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实施办法》立法修订工作。在《实施办法》前期修订工作中,广东总队从全省抽调精干力量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认真开展了立法资料收集和实地调研,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法制处等有关部门,共收集美国、日本及全国各地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消防法规100余个,通过公安网和南粤消防互联网收集意见4000多条;先后深圳、珠海、云浮、佛山、韶关、清远、中山、汕头、潮州等省内大部分地市先后召开各类型座谈会、研讨会二百余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考察了山东、湖北、湖南、上海、青海、宁夏、甘肃等十余个省(市)消防立法工作,吸收借鉴外省市先进立法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反复进行研讨修改多达三十余次。期间,总队《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小组成员在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长期加班加点,面对消防执法和其他消防工作实践中的一系列难题,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的立法修订工作要求,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精神,殚精竭虑,深入研究,攻坚克难,一个一个地突破立法修订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正是在省人大、省政府、省公安厅和消防总队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全体草案修订起草工作人员的刻苦努力和相关立法专家的悉心指导下,《实施办法》的立法修订工作在经历二年多艰辛的修订历程后,成功地研究制定出多项完善的条文规定,取得了五十二个亮点,全面解决了消防工作存在的大量难题,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立法工作成果。《实施办法》立法修订共经历了省公安厅,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等多个审议阶段,在各审议阶段征求了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公安机关和社会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共征求多达六十余个省直部门,三千余个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都需要总队修订工作组人员全力配合,耐心细致地做好充分的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新《消防法》的总要求,在保持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协调一致的同时,又能够充分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发展、全国与地方、政府与社会、管理与服务、贯彻与创新”六个关系,从本省实际出发,吸收国际、国内及全省先进经验,兼收并蓄社会各界意见和实际需求,在五十二个方面解决了现行消防工作实践中的难题,实现了广东省消防立法的重大突破,为广东消防工作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全面而坚实的法制保障。主要体现在:

(一)构建权责分明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针对我省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健全、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够全面有力的问题,为有效落实新《消防法》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弥补上位法在针对各级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上的不够明确和不完善,推动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其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设专章就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补充细化,包括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增设了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各类主体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从而,全面构建和有效细化、完善了我省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针对我省部分地方政府在消防工作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够有力的问题,《实施办法》在立法上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消防事业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消防法》对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推动了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的有效落实。

(二)在立法上破解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范围管理的难题。面对省内大量的实际上已超出传统法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管难题,在上位法的《消防法》的消防监督管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实施办法》通过明确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责任参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强化了对省内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和追究。

(三)在构建消防安全宣传大格局取得新突破。针对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责任落实得不够到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效果不够好的问题,《实施办法》通过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和各类媒体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上的具体工作职责,强化各类媒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的责任,明确广东省的消防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进一步确保各类主体的消防宣传工作责任的落实,为构建广东消防宣传的社会化大格局奠定了坚实法制基础。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市消防投入欠账仍然较多、消防公共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仍较薄弱的问题,《实施办法》通过明确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检查;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等,为广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针对我省在《消防法》修订实施后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中,明确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作为建设工程审验或备案的依据,解决了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的衔接问题;从便民角度出发,创设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的执法新模式,同时明确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强化了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动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完善了室内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的监管制度,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增设了对应的罚则,加强了对室内装修防火材料、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施工、使用,以杜绝这些建设工程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消防法》作出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的规定,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如何获得资质、资格,以及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方面的规定尚属空白。因此,为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有法可依、运行有章可循,有效保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水平、服务质量,全面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全面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需获得的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和具体申请程序,从而全面破解了制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运作、发展的瓶颈和难题,有利于全面加强对这类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服务质量。

(七)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种。针对我省部分单位和场所火灾多发、易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迫切需要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问题,《实施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和场所规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对保险人职责作出了规定,从而在我省部分场所和企业中实现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种,这将有利于广东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进一步探索出消防和保险互惠发展、互为促进的最佳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在火灾预防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作用,全面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

(八)进一步明确多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划分。多产权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由于涉及多个产权主体,而且有的属于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容易导致在管理上的互相推诿,在经费投入上相互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产生严重问题。为此,《实施办法》在《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多产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多产权单位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明确和有效落实。

(九)进一步构建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针对省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不够落实、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率先推进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针对目前我省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监管机制不健全,还未实现有效的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交流和内部监督,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要求难以全面落实的问题,《实施办法》在深入分析广东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建立消防安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规定,明确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个人信用重要内容,从消防社会化进程来看,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把消防工作融入到社会自治管理中,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步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良性轨道,促进社会化消防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十一)规范了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机制。针对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机制建设的经费和其他有关工作保障仍不够全面有力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相关单位抢险救援力量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有关单位应当确保消防通信畅通,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当服从调动和指挥参与灭火救援;规定了火灾现场保护措施和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权。这些规定为健全广东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机制提供了更完善的立法保障。

(十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表现为火灾的不同类型事故的归责部门。为了明确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能依职权处理的情况下,各类与火灾有关的事故案件的管辖处理部门,健全事故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有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相应情形时,应当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从而为建立表现为火灾的不同类型事故的移送机制,实现权责相统一的事故处理和追责机制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

下一阶段工作中,省政府、省公安厅将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正式颁行前后,制定出台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单位和消防部队深入宣贯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全面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和教育培训,深入贯彻《实施办法》明确的各项消防工作新要求,以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各级消防监督人员业务水平,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构建科学的、有广东特色的消防工作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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