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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应严格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严格实施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支队本级职责
1、负责对全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支队级备案抽查工作,确定各区、县(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辖范围,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2、确定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的管辖权。
3、参加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审查。
4、配合总队组织实施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复核和验收,以及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和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专家论证。
5、参加市、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6、负责对本级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7、负责对本级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调查的处理。
8、负责长春市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并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通报。
第五条支队管辖范围
1、支队本级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确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2)设有消防控制室或具有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大队(科)管辖范围
1、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工作。
2、负责本级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及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
3、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4、负责本级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的火灾调查处理。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支队上报总队备案: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3、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住楼建筑项目。
4、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民用机场候机厅(楼)等特殊建设工程项目。
6、工程总概算超过10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分期工程计算总额)。
7、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第八条下列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报总队复核: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含商业部分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住楼建筑项目)
3、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地下建设项目。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民用机场候机厅(楼)等特殊建设工程项目。
5、工程总概算超过20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分期工程计算总额)。
6、其它总队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章抽查比例
第九条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实行分类抽查,抽查比例如下表:
使用性质名称
抽查比例
公共建筑
90%
商住楼(含多层)
80%
高层居住建筑、地下建筑
50%
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装修工程
90%
丙类厂房、仓库、露天堆场
50%
其他
20%。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抽查:
1、应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不依法备案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3、被举报或投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款规定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不得擅自设定评定标准之外的内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记录表》必须全部归档。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总队备案、复核、参加验收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支队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支、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应严格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集体会审制度。
第十四条支队及大队应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检查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到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支队指定专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支队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实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应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消防备案抽查。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程序
1、需要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在消防办事大厅实行网上受理,并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受理凭证。同时受理人员应将建设工程信息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
2、支队应按内部审批流程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评定工作。
3、审核结果/评定结论应录入消防办事大厅受理系统,并由大厅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程序
1、窗口受理人员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接到建设单位备案信息后,应对信息的正确性进行确认,并通知建设单位备案凭证应加盖受理专用章。
收到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检查材料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2、按内部审批流程,将被抽查建设工程信息转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3、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返回到消防办事大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对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规定进入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程序
1、支队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抽查检查时,对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报总队确认后,由支队通知建设单位上报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消防技术方案,报送总队进行专家评审。
2、专家评审应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消防技术方案应满足消防设计文件申报的要求,并应明确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应用实例。每次提交的评审方案不应少于两个。
3、评审会议由总队或总队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共同组织,评审专家从吉林省消防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会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印发辖区支队及建设单位,同时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条性能化设计评估程序
1、支队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组织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书面上报总队。
2、总队收到书面报告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批复。支队接到总队同意的批复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性能化设计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3、总队接到设计评估文件后,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程序:
1、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局部验收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申报局部验收。
2、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及审批流程完成局部消防验收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备案、复核、参加验收工作程序
(一)备案程序
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消防设计审核材料、消防设计抽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规定的依法受理,并同步甄别确定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录入《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报表》(Excel格式),于第二个工作日14时前以“数据传输”方式报总队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备案。
(二)复核程序
1、对于须经总队复核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支队应在形成审核意见、抽查检查意见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按审核时限留出总队复核时间)报总队,总队将派出人员到支队进行复核。
2、支队接到总队书面复核意见后,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设计抽查公告。
(三)验收程序
1、总队参加消防验收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受理该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抽查材料后第二个工作日上报总队,总队届时派人参加消防验收;
2、总队组织验收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受理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抽查材料后第二个工作日上报总队组织消防验收。总队在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支队指定专人参加;
3、消防验收意见汇总形成后,由支队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抽查检查公告。
第六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行审验分离制度。凡未执行审验分离制度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审报验时,从市政务大厅窗口领取《消防执法意见反馈卡》,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将反馈卡投入反馈箱,由支队政治处纪检定期汇总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大型重点建设工程的验收,由支队根据情况决定组织防火处、司令部、辖区大中队及邻近大队相关人员共同对建设工程进行互检互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抽查检查的人员不应作为同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抽查承办人。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行主责承办制度。即承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中一人为主承办人,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应签写在第一顺序位置,对该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一人为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支队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实行三级行政审批制度。各大队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实行二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技术复核制度。即在承办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后出具的相应法律文书应由技术复核人复核后,方可进行行政审批。技术复核人对审核意见和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技术复核人员应由技术级别最高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没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可由技术级别最高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原则上,初级技术职称和行政领导不能担任技术复核工作。支队确定的技术复核人员上报总队批准。
第三十一条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审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进行集体会审。支队、大队集体会审应由分管防火监督工作的领导(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3-7人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做为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抽查检查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经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抽查检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列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由支队验收、竣工验收抽查检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文书移交辖区大队。由大队负责竣工验收抽查检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移交派出所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抽查检查合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属地派出所列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移交工作应建立移交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筑总面积”对于新建工程是指一个建筑中同类场所的面积之和,对于扩建、改建工程是指原有建筑面积与扩建面积之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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