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解读消防法 公安派出所的权力和职责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7-01 08:32 出处:西藏日报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慧聪消防网】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修订变化】本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的基础上赋予了公安派出所的权力和职责。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国家颁布出台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并具有强制的规范作用。任何单位都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各项具体规定,也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内容的法律依据。其中,许多规范的内容是具有强制性的,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仅凭单位自觉遵守有时恐难做到。特别是在单位的局部利益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有的单位在装修时,为了省时省钱,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耐火或者难燃阻燃装修装饰材料,有的甚至使用假冒或不合格的耐火或者难燃阻燃装修装饰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其结果为火灾隐患埋下祸根;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但不认真自觉遵守,形同虚设。发生了火灾隐患也不及时报告和纠正,照常营业和生产作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有的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工具和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检查和更换过期或者作废的消防工具和设施,或者随意挤占、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为了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条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严格实施,该规定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监督检查的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规范性文件。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都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赋予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新增内容。公安派出所作为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防范火灾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任务不同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条规定其进行日常消防监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本条中的“出示证件”,是指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执法身份的证件,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如警官证、警察证、执法证。出示证件,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可缺少的程序,也是证明其监督检查资格合法、规范性的要求,也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招摇撞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出示有效证件,是监督检查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予以遵守。单位也有权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对不出示证件,或者出示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0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
取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