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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力量 新《消防法》三项落实措施解读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5-13 08:05 出处:现代职业安全 作者:周善华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 新《消防法》于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它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凝固在我们这个民族的制度之墙上,正如有文所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是无情的大火烧

【慧聪消防网】 新《消防法》于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它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凝固在我们这个民族的制度之墙上,正如有文所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是无情的大火烧出来的有情制度财富,是国人之大幸”。

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

法规的力量是伟大的,但再好、再完美的法规只有在它成为广大群众的行动准则,才能转化成伟大的力量。

有这样一则寓言:某渔人扎了稻草人置于水中赶水乌鸦。初时,水乌鸦不敢下水偷鱼吃。后来,见稻草人毫无动作,便成群结队直飞水中捉鱼。渔人无法,只有自己伪装草人立于水中。当水乌鸦落到头上时,渔人将其捉住。从此,水乌鸦再也不敢来水中偷鱼了。此寓言明确无误地警示我们:一打纲领,不如一步实际行动;再好的措施,重在落实,贵在坚持。我们的很多失败,都是在“落实”上败下阵来。汉朝桓宽著《盐铁论》就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意思是说,一个社会并不担心没有法令,而是担心没有坚决执行的法令。无法可以制定,有法不执后果不堪设想。

新《消防法》比原《消防法》更加健全、更加完美,它承载着国人更多的期待。然而,最关键的还是在落实。翻开历史档案,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消防法规的不健全和不落实,消防设施严重滞后和消防投入不足等原因而导致的火灾事故实在太多太多,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实在是太大太大,令人触目惊心。洛阳东都商厦发生的火灾,造成309人死亡,数10人受伤;青岛丰旭实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的大火导致38人丧身火海,20人受伤;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的大火使54人丧失了生命,70余人受伤,并造成4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华宾馆的特大火灾,使31人死于非命,21受伤;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的火灾,有39人魂归西天;乌鲁木齐德汇国际广场发生的大火至少吞噬了5亿元的财产……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约2500人左右,经济损失更是惊人。

有道是“国无常强常弱,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当前,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就是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绝不能使新《消防法》陷入失灵、架空或低效状态!“落实、落实、再落实”,已成为当前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公安部提出了3项措施来确保新《消防法》的落实,使它真正成为我们预防、远离火魔的有力武器!

掌握法规内容,强化规则意识

管理源于素质,素质源于培训。因此,全面落实新《消防法》的第一道工序就是在“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原则指引下,实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教育培训。这正如公安部提出的3项落实措施的第一项所述:“我们必须要通过政府大力推动全社会学习好本法、贯彻落实好本法,从单位到公民,只有大家学好、掌握好、贯彻落实好这部法,消防工作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保障我们国家消防工作的发展。”

规则就是尺度,规则就是准绳。尊重规则、敬畏规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和前提。然而,现实中有些人“聪明”过了头,达到了“滑头”的程度,不仅不遵守规则,而且还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研究规则,哪些规则能带来好处,就执行;反之,则抛弃、躲避,甚至亵渎规则,能糊弄就糊弄,能变通就变通,能作弊就作弊,视规则为儿戏,拿规则作交易,动辄用“潜规则”来“摆平”规则的约束和惩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极生动的说明。

铁一般的事实告诉我们,消防规则意识的缺乏是很可怕的。由于操作者无视消防规则而违章操作,结果引发一起起大火;由于管理者无视消防法规而违章指挥,结果导致一幕幕悲剧: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的直接原因,就是无证焊工在施焊前没有按规定清理现场可燃物,当焊渣引燃可燃物后用水扑灭无效即逃离现场,遂蔓延成火灾;震惊国人的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的原因之一就是一雇员在仓库里违规吸烟时,丢弃的烟头引燃了仓库内的可燃物;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发生的大火,其根本原因是无视消防法规,设计不合理,没有通道,没有向消防部门报批报建,装修材料使用大量易燃材料,致使起火后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导致25人死亡,11人受伤;上海商学院对学生们违规使用取暖与加热用具——“热得快”,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结果引发大火……

为什么有些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消防法规呢?其根源之一,就是认为在规则的束缚下他们失去了所谓的自由。实际上,规则与自由是一对孪生的兄弟。只有人人都遵守共同的规则,人人才能获得相对的自由。甘愿接受规则约束的心灵,才是真正自由的心灵。相反,无视规则、对抗规则的心灵,才是不自由的心灵。

新《消防法》是我们的护身甲、防弹衣,是我们远离火患的有力武器,是我们的行为标准。因此,在落实新《消防法》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教育培训来学深学透新《消防法》,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真正弄懂“为什么要这样做?怎样做?用什么方法做?什么时间做?在什么地点做?由谁来做?”等一系列问题,以此来强化我们的消防规则意识,使人人都敬畏消防法,向消防法屈服,向消防制度低头。只有如此,才能在行动上坚定不移地去落实消防法,才能远离火魔,不让悲剧再发生!

结合案例教育,强化两个主体责任意识

所谓两个主体责任意识,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一个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消防监管主体责任意识。实践证明,我们恰恰就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严重缺失,才导致火魔肆虐人间。

要强化这两个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覆行自己的主体责任,既要靠人性的自我觉醒,更要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实施案例教育。一起事故所带来的后果,不仅取决于事故的本身,更取决于人们对事故的态度。智者,能从事故中吸取许多有益的教训,并能落实到改写未来的行动中;而愚者,则事过境迁,交了“学费”,却没有学到知识,致使同类事故一再发生,事故损失不断扩大。这就是说,在学习新《消防法》时,一定要与历史上所发生的典型火灾事故案例相结合,实施案例教育。

在进行案例教育时,首先对事故案例进行严肃认真的分析,给予理性的思考,将其经验和教训抽象上升到新《消防法》中各有关项条款的高度上来认识,进而编入“培训”教材之中;然后,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讲会、消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来进行教育培训。在学习时,一定要严肃认真,不能将事故当成故事听,一定要入心、入脑,温故知新、刻骨铭心,从中吸取远离事故灾害的经验和教训,以此来强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消防责任,形成人人履责、层层尽责的大好局面。

总之,我们对火灾事故的追悔,既是对错误的觉醒,又是改正错误的前提;追悔,是一种自我反醒,是洗刷心灵污垢的洁净剂,是改写未来的催化剂。我们再也不能重蹈历史覆辙,再也不能重蹈交了“学费”而没有受到教育的老路。

有道是,“用生知识守护生命”,然而,现实却让人担忧。上海商学院的那起大火,有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结果当场死亡。这些曾经“遨游题海”的大学生们,常常能把物理考满分,却不知如何将初起火患消灭,不知在火灾中如何逃生。

火灾的后果令人心痛,但更让人痛苦的却是我们在灾难面前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为此,就要对公民强化防灾、救灾知识和技巧的模拟演练,这不仅能提升防灾、救灾能力,而且也能大大提升人们应对突发火灾时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做到冷静、从容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利用知识提升应急自救与互救能力。

完善实施细则是落实的“路线图”

有文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5个贪心的人平分一锅粥,生怕别人多占自己一分一毫。为此,提出5种方案:一是选一个主持人来分;二是从别处找一个第三者来分;三是每人轮一次,最后商议而定;四是选一个人分,一个人监督;五是选一个人来分,但分粥的人最后拿粥。君子曰:方案五,甚妙!

这则故事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要根除人性之恶只靠人性的自省自觉是不够的,还要靠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制约规则来破解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那些违章操作者,也包括那些对各种事故隐患不管不问、监督检查不力、毫无责任心的管理者和监管者。这正如公安部提出的3项落实措施的第2项所述:《消防法》是原则的规定,在落实的时候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这个措施包括国务院的条例,包括地方的法规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等。这就是说,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在贯彻落实《消防法》的时候,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健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并结合自身的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任何一种成功的实施规则,无不体现“公平制约”的原则。因此,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约规则时,规定要细、考核要严,要明确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给权力划出明确且严格的界限,在某个职权位置上,什么事必须做,什么事不能做;二是让权力的运作接受监督,做到任何权力都必须在“透明”的状态下运行;三是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处;四是赋予群众参与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推行政务公平,鼓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以此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权力的主角作用,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的公众监督之下,促其各司职守,形成合力,确保火灾远离我们!

总之,只有通过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工作的“路线图”,才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地不折不扣落实新《消防法》!否则,再好的法规、再美好的理想,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强化监管是落实的重要保证

古语曰:“治国者必先治于法”。在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的过程中,必须强化监督管理,这正如公安部提出的3项落实措施的第3项所述: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来说,要提高我们监管的水平,要严格执法,要认真贯彻热情服务的原则,保障消防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顺利。

在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的过程中,除了靠教育培训、靠规则的约束力外,更要靠监督的制衡力和对违法行为惩治的威慑力。这就要求有关监管部门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在认真热情服务的原则下,按新《消防法》的要求严格执法,加大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对那些不及时消除的又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那些无视法规的人要严惩不贷,这是强化监管的有效手段。总之,无威不足以立规,不惩戒无人守矩。

古波斯先哲曾说:“只要国王在百姓园中摘一个苹果,大臣就会砍一棵果树。”这就是说,任何一项公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内,否则,群起而效仿的后果就可想而知。法律就是供政府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的。政府不仅是效忠法律的第一“人”,而且理所应当是守法的楷模。然而,由于监督者本身与权力和利益粘得很近,一旦失控、失管、失范,那么监督的权力就很易被利益的“大炮”所攻陷。这正如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那样,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的火灾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对此曾连问3个“为什么”:为什么这样一个无照无证、擅自经营的单位能够长期存在?为什么这样一个非法经营的歌舞厅,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都没有发现?为什么我们要把决心下在事后的处理上,而不是重视事前的预防……

舞王俱乐部的火灾告诉我们:要保障新《消防法》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落实,就必须对监管者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根除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即在进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时,要按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如果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依法给予处分,使所有的监管者都能牢记古之政训: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信心拯救生命,时不我待。在新《消防法》的落实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培育和树立坚定的信心。信心是一种气质,信心是照亮前行之路的一盏明灯。正如温家宝总理不久前所说的那样:“信心比货币和黄金还重要。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困难的时候,如果失去信心,那就失去一切;有了信心,才有力量的源泉,才有勇气。”然而,信心来源于文化力量的浸润,来源于对知识的掌握。因此,在学习和贯彻落实新《消防法》过程中,必须从“心”开始,以专注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开创消防安全工作新局面,把火魔驱逐出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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