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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5-12 09:47 出处: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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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27日

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结合当前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各乡(镇)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各行政村以及驻乡(镇)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消防工作,防火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各乡(镇)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与各部门、各行政村及驻地企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

(二)各行政村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警务室民警等为成员,并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村委会主任为本行政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治保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工作,加强对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服务。

(三)驻乡(镇)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组长,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度建设。

1.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合同制消防员征召及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

2.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村民小组消防职责》、《警务室人员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宣传培训实施办法》、《村民防火公约》、《“住户联防”制度》、《值班巡查管理制度》、《防火检查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柴草堆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风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3.驻乡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2〕第61号令)要求,建立相应制度。

(二)火灾隐患整治。

1.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

2.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农村警务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台账,掌握辖区消防基本情况,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辖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工商、建设(规划)、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农村消防安全进行联合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农村建设项目、单位(场所)要按规定吊销或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审准手续。

4.重点加强农村大风天火灾预防和柴草垛等燃料的管理。成立大风天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防火组织,推广“住户联防”、“风险共担”等自我管理机制。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禁止堆放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与建筑物、电力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三、消防宣传

(一)乡(镇)政府应当依托文化站、文化大院等已有机构和设施,建立消防宣传活动站(室),行政村应当建立消防广播站,配置播放设备和消防宣传资料,根据季节特点和气候变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集中活动期间要加大宣传频次,编印农村消防知识宣传资料,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家庭发送。

(二)每个乡(镇)要在主要道路两侧、路口或居民集中区设置至少5处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专栏,每个行政村要在主要道路两侧、村口或村民集中区至少设置1处固定的消防宣传板(宣传专栏或建筑外墙宣传版面),并设定专人定期维护更新。在居民集中区、驻地企业等处设置消防宣传栏,公布村民、职工防火公约,定期张贴消防标语、消防挂图等宣传资料。

(三)乡(镇)、村消防管理人员和驻地企业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四)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消防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教育活动。

(五)各乡(镇)要成立由文化、广播等部门人员及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农村消防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

四、消防基础建设

(一)乡(镇)消防队(站)。

未建有公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和驻地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照以下要求和标准做好消防队(站)建设:

1.列入“百镇建设工程”的镇应按照《公共消防站建设标准》(DB22/T403-2009),建立公共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器材,配备合同制消防员。

2.未列入“百镇建设工程”且距离本行政区域内公安现役消防部队超过15公里的乡(镇),乡(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要建立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以上的一级站,至少配备8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3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10万以下5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站,至少配备6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5万以下3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三级站,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3万以下2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消防站,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1-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2万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1台消防车,建立暖库、执勤住宿场所以及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

3.乡(镇)专职消防队称谓统一规范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灭火演练。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合并、撤销等应当报市(州)级公安消防支队备案或审批。

4.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所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可结合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实际,按规定招用能够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所提供的员额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一招聘,依法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合同制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二)行政村消防队伍。

每个行政村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将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志愿消防队要至少配置1台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随车配置手抬机动泵或离心泵,出水口口径为65mm或50mm,至少配置2盘标准水带和1支水枪,志愿消防队员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防护装备,每半年要组织1次灭火演练。

鼓励农民利用现有浇灌设备改装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积极参与农村初起火灾扑救,对自行改装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并参加灭火的村民由乡(镇)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补偿。

(三)消防水源。

接通自来水的乡(镇)政府驻地要建设2座以上消防水鹤(地下消火栓),并利用原有机井或天然水源改造2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未接通自来水的乡(镇)政府驻地要利用原有机井或天然水源改造4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每个行政村要至少改造2处消防取水口,有深水井的村屯也应当建设简单实用的消防取水设施。

供消防车取水的机井应当能够保证持续供水、水量充足,天然水源应当配备冬季专用破冰器材,并保证水量充足。消防取水口应当建设在便于消防车到达和停靠的位置,应当设有固定的潜水泵和电源开关,出水口口径至少达到50mm以上,并设置统一标识为“消防取水处”的明显标志,有条件的应当建设简易用房。

(四)工作时限。

各乡(镇)政府的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将所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各县(市、区)的乡(镇)、行政村消防基础建设应当在三年内完成。其中:2009年年底前应当有60%的乡(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0年年底前应当有90%的乡(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1年年底前全部乡(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

五、消防规划建设

各乡(镇)要成立消防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消防规划,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建设与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农村能源改造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相结合,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各村屯的消防规划要有图表、文字表述及实施步骤。对可燃建筑材料多、房屋连片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村屯,应有计划地实施改造。

六、考核考评

(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半年或每年组织1次考核考评。考核考评分为两级,其中: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各部门、各行政村和驻地企业。农村消防工作也应分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派出所等级评定、文明乡镇(村)等考评内容一并考核。

(二)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经费不到位、未制定或有效实施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或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建设不达标的乡(镇)、村(屯),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三)对发生较大以上大火灾事故的乡(镇)、村(屯),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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