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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6亮点惹眼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01-04 14:58 出处:广东省消防总队 作者:叶文明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新《条例》共有100条,条例内容在很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

【慧聪消防网】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新《条例》共有100条,条例内容在很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许东平等消防法律专家对新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其亮点如下:

消防责任“踢皮球”?不容易了!

“消防工作不是消防局一个单位的事情,核心是单位全体负责。”深圳市消防局局长许东平表示,新的《条例》另外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市、区政府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特别提出一般火灾隐患由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消防不能随便查执法检查需要出示“检查令”

您来消防检查,请出示您的检查令。在新的《条例》中,如果没有检查令,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消防检查。

根据《条例》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除了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检查令。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许东平表示,在过去的消防检查中,本来的法律规定民警出示执法证件就可以进行检查,但这种检查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弊端。检查令制度实施后,民警的检查将不再是个人监督,而是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必须履行执法的手续,被执法的群众可以要求民警出示检查令。

许东平说,检查令的做法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在立法上与国际接轨的范例。

拒绝执行处罚?停电停气停水!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如果被处罚单位拒绝执行处罚,公安机关将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停电、停气、停水。

根据《条例》7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出具协助执行函,要求电力、燃气、供水经营单位对被处罚单位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服务。这是深圳首次将停电、停气、停水写入消防立法。

刘曙光解释称,公安机关的执行函具有法律强制力,水电气等经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严重消防隐患单位将通过媒体曝光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该条还规定,如果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逾期不改的,将被计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征信系统。

按照规定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有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终止。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拟上市企业还可能影响其上市申请的获批。

派出所有检查监督查处权

根据新《条例》第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督促检查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派出所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派出所还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的义务;另外派出所还可以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满14岁可当“消防安全大使”

本次《条例》的修改借鉴了许多新加坡与香港地区的成功做法,一个亮点就是参照香港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消防安全大使主要负责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举报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就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条例中明确表示,凡年满14周岁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消防安全大使,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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