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22日,深圳市人大内司工委主任傅伦博等人来到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调研《条例》实施的准备情况。
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许东平局长介绍,新《条例》充分借鉴了香港同行的经验,多方面规范了消防执法行为。
消防检查需出示“检查令”
《条例》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和经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检查令。”《条例》开始实施后,深圳将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消防“检查令”的城市。
深圳市消防局许东平局长表示,《条例》实施以后,如果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未能出示“检查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接受检查。他说,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检查程序。《条例》借鉴了新加坡、香港等世界先进城市消防执法经验,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方式、内容及相应的执法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人大内司工委主任傅伦博在调研会上表示,曾发现个别消防监督检察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此条款的制定,不仅能规范消防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可作为考勤标准,核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
消防违法将列入“黑名单”
在保证执法问题上,《条例》推出了“三停”加“黑名单”两项措施。
《条例》第76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却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此信用系统将与银行信用管理挂钩,一旦进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影响到企业上市和个人贷款业务,这也将有力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许东平表示。
《条例》第7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出具协助执行函,要求电力、燃气、供水经营单位对被处罚单位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服务。”许东平表示,此条款为消防部门要求供电、供水等相关机构协助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有效保证消防处罚的执行力度。
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
《条例》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对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小区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细规定,新增了有关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
按《条例》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监督检查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派出所还可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等。
《条例》第42条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消防安全大使”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活动。凡年满14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就可以成为“消防安全大使”,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许东平在调研会上表示,消防局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学习香港经验,为“消防安全大使”制定统一制服、颁发勋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还将给予表彰,并授予星级。据悉,明年5月至6月,深圳将推出第一批“消防安全大使”。
另外,《条例》将更加重视学校的消防安全教育。《条例》第34条规定:“公安消防结构应当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到全市中小学讲授消防安全课,每所学校每年至少讲授一次。”许东平表示,消防局将与教育局开展合作,在全市各中小学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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