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用于火灾报警的烟感器,直至被烧焦都未有任何“动静”,用来紧急施救的消防栓里没有水……号称“智能化防火高层住宅”午夜失火,活活烧死两人。据查实,这是一座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然而,事发之后的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均不认为需要担责。这是今年发生在无锡某花园小区“2·28火灾”中最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近日,无锡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夺命火灾发生在凌晨
2009年2月28日凌晨,无锡新区某花园小区一栋高层住宅楼里突然蹿出火光。3时53分,无锡市119指挥中心接到了该花园小区某大楼3102室打出的火灾报警电话,随后立即调集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我们到小区门口时,保安还不知道住户着火了。进去以后,消防通道里停了很多私家车。”当晚参与救火的消防队员小刘回忆道,小区乱停车使消防车通行受到阻碍。至4时13分,消防队员进入火灾现场,发现起火公寓大门略开,内有两人均已死亡,客厅内财物也已被付之一炬。他们原想打开楼道内的消火栓灭火,却发现管道内没水。最终他们花了20多分钟从楼下一层层往上铺设水带供水灭火。经事后检查,起火公寓内卧室房顶受烟熏,厨房部分过火,客厅全部烧毁。卧室及阳台均未过火。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不排除是客厅内生活用火引发了火灾。而在卧室门外的走道、房屋大门外的楼道里均发现了男死者的血迹,可以推定,男死者是打开大门逃离后又返回现场的,两名死者都是吸入大量有害气体后窒息死亡的。
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
今年9月27日,无锡新区法院第八法庭,在法官整个宣判过程中,年过半百的梁女士痛苦不已。半年前她的女儿范某及其男友吴某在上述火灾中丧生。悲痛欲绝的梁女士和失去父亲的小吴坚持认为是高楼消防设施不到位、消防通道受阻碍,导致救火延误,使两人错过最佳救援时间,最终窒息死亡。
今年4月,梁女士与小吴分别以两名死者亲属的名义,将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分别赔偿两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各39万余元。同时,作为该房屋所有人的梁女士也因房屋及财产受损害而提出了2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要求。
“无相关证据表明范某曾撤离火场,而在消防部门赶到火灾现场时发现范某已死在客厅内,故即使当时楼道内灯具确实已损坏、安全通道标志未正常开启,也与范某的死亡无关……”经多次调解不成,无锡新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物业分别向两名死者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9000元,另赔偿梁女士财产损失42000元,同时驳回了梁女士和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均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被告之一开发商认为自己本来就不该是本案的被告,“房屋已经移交给原告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归原告,与我公司无关。其次,房屋交付时,消防设施验收合格,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并且物管权限已经移交给物业公司。”代理人当庭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而物业公司也坚持认为自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当时是由业主自己报警,虽然走廊内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只有当室内火灾严重,烟雾传到走廊后,烟感器才会向监控室报警,再由人工报警。根据验尸报告,两人均是窒息死亡,其中吴某是在打开大门逃出火场后,由于缺乏逃生知识,没有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而最终窒息,这是其自救措施不当造成。
物业公司判赔10余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起火公寓所在大楼已在交付给业主前通过了消防验收,房产公司也已将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移交给了物业公司,因此房产公司与这起火灾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无关。那么小区楼房消防设施存在一系列问题,是不是造成范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该不该为此担责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在人员死亡一事上,法院指出,确实存在烟感报警系统和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较混乱、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等缺陷。所以物业要对业主死亡酌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向两名死者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8000元。在财产损失方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管理职责缺陷造成的供水设施无水、通道遇阻等,导致消防人员延迟扑灭火灾,一定程度造成了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应对此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确认公寓财产损失按14万元计算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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