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因吸烟被拘留的处罚是否恰当?公安部发文提出的“六个一律”是否适合新消防法规定?“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针对网民提出的一系列疑问,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发表了看法。
疑问一:
5日拘留是否过重
赵某在批发市场吸烟被拘5天,马怀德表示,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应该考虑时间、情节、危害性、主观等因素。行政处罚是必要的,但是应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相适应,按照比例原则,既要合法,又要合理。这不是新法实施的第一天,如果对他没有同等对待的话,可以看作是选择性执法。
“我认为重庆消防人员对此事的执法不够细腻,执法程序值得商榷。被行政拘留5日的老汉法律意识淡薄,消防人员执法时应当更加人性化一些。”根据我国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概念模糊,目的是赋予基层公安消防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裁决的权力,但这种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目前常常被冠以自由裁量权的说法。
疑问二:
“六个一律”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于公安部的发文提出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马怀德认为,在特殊时期,上级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律”的提法过于死板,因为在执法中,情节很复杂,在不同的情况下,“一律”的处罚是不合适的。
“六个一律”与新消防法的立法精神并不相符。公安部作出的“六个一律”本身就存在问题,基层公安消防部门不得不按照这一规定行事,消防法原本赋予他们的裁量权被剥夺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怠于裁量”,意思就是对裁量权的一种放弃,行政裁量权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机关所必需,是行政主体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怠于行使裁量权和积极地滥用裁量权,都是不允许的。
疑问三:
如何看待“非常时期的非常政策”
对于拘留老汉5天的处罚决定,重庆消防部门回应称是非常时期非常手段,对此,马怀德认为,在行政处罚中,政策性的考虑是必要的。特定的时期、场合,人的活动频繁,例如国庆期间,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加大处罚的力度也未尝不可,但关键是要把握好比例性原则。但处罚力度要保持基本的稳定,不应该忽高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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