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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消防:危险公共场所吸烟一律拘留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9-16 08:53 出处:江淮晨报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行政拘留。”9月14日,安徽省消防部门发布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对一些在公众聚集场所威胁群众消防安全的行为,消防部门将实行严

【慧聪消防网】“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行政拘留。”9月14日,安徽省消防部门发布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对一些在公众聚集场所威胁群众消防安全的行为,消防部门将实行严查重管,确保国庆期间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据省消防总队有关人士介绍,吸烟拘留有明确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通告要求,公众聚集场所要做到“四个不得”和“七个严禁”。“四个不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得损坏、挪用、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个严禁”: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超员使用;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严禁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国庆期间,消防部门还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一律查封;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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