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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被拘留:严格执法?选择性执法?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9-03 08:19 出处:慧聪消防网 作者:伊杨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8月29日,56岁的赵老汉,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住现行,遭行政拘留5天。这是该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警方强调:拘留人不是目的,主要是震慑吸烟者。(据8月30日

【慧聪消防网】8月29日,56岁的赵老汉,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住现行,遭行政拘留5天。这是该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警方强调:拘留人不是目的,主要是震慑吸烟者。(据8月30日《重庆晚报》)

依照新《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说明这次刑拘赵老汉,也是有法可依,可谓合情合理。

但这样一件事情经报道后,在重庆乃至全国仍惊起不小的波澜,绝大多数人可能还是会认为有些小题大做。也难免广大网友们会由此疑惑,因为自新《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是极少数因在公共场所违法吸烟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全国各地,易燃易爆公共场所的吸烟者仍然随处可见,似乎是在公然挑衅庄严法律。

重庆此次禁烟的“非常手段”,引发了不少关于惩戒过重的议论。警方的解释是意在“震慑吸烟者”,而且正处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积聚,突发事件增多,官方对公共场所的安保尤为重视。此“杀一儆百”之举是对法令不容规避性的最好注释。

为确保今年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于8月20日下达了严格执行“六个一律”的通知:“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15日”的规定。为此,重庆市消防总队也正式表态: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

按照《消防法》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就此非常时期的“六个一律”来看,说明新《消防法》并未得到强有效的实施,似乎仍停留在“空文”的境界,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条文也知之甚少,消防执法难免“选择性执法”和“走过场执法”的嫌疑。

消防安全整治长期以来的特定节日“突击执法”,重大事故后教训“整治风”,看似严厉的执法运动有着千篇一律的特殊背景,除了制造类似“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倒霉蛋”之外,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无法实现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价值和立法之目的。

许多人认为,吸烟不是什么大事,既使在标有“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也可能只是被劝阻、罚款,不会与拘留联系在一起。然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者,将被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这正是《消防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抽烟被拘留”新闻事件的迅速传播不能不说对广大老百姓重新认识《消防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是具有时效性的。如何使得老百姓头脑中建立在易燃易爆场所及公共场所吸烟就是违法,并让老百姓意识到有犯必罚的法制观念,是一个需要消防执法单位长期努力的工作。只有持之以恒地以罚助教,以教避罚,相辅相成,标本兼治,才不至于循环反复地吹特别节日“执法风”,也才能真正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消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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