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湖南消防总队提出的“四拆除”、“五查封”、“七关停”、“八拘留”等24条刚性措施:
(一)在行动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七关停)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但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备案投入使用后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4、竣工验收经责令限期备案不备案的;
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二)在行动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实施临时查封:(五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三)在行动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拆除:(四拆除)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四)在行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拘留:(八拘留)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违反规定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
7、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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