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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出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7-20 08:21 出处:贵州消防 作者:张正特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贵州省黔东南州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慧聪消防网】贵州省黔东南州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近日制定出台了《黔东南州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共七条,分别为管理权限、受理登记、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等。

管理权限《规定》明确五种情形的建设工程的方案、初步设计,由省消防总队进行评审。州消防支队应将此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省消防总队根据实际,可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监督;对11种情形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属于审核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其工程完工后的内装修工程、用途变更都需要行政许可),由州消防支队负责实施。对6种情形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由州消防支队负责实施。对4种情形的除总队、支队负责实施管理以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由各县(市、区)消防大队负责实施。

《规定》对受理登记进行了明确规范,集中受理或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申报,应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凭证统一按照公安部下发的法律文书式样制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

消防设计审核《规定》要求,支队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五个条件的,支队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在消防验收消方面,支队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支队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规定》特别指出,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贵州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受理窗口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大(支)队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工程检查和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窗口、“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予以公告,供公众查询。大(支)队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违法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并责令停止施工。

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规定》就相关制度、方法作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了大(支)队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对于复查不合格的,不出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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