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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消防机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预案》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7-03 08:26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大以上火灾调查的水平,2009年6月29日,贵州公安消防总队根据《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慧聪消防网】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大以上火灾调查的水平,2009年6月29日,贵州公安消防总队根据《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预案》。

调查权限划分,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仅有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的火灾由总队负责调查;其它较大火灾由支队负责调查。

总队负责调查的火灾,成立由总队分管防火的副总队长或防火监督部部长任组长,属地支队的支队长任副组长,总队、属地支队、属地大队的火灾调查人员、省火灾调查专家组专家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州、地)支队负责调查的火灾,成立由支队分管防火的副支队长或防火监督处处长任组长,属地大队的大队长任副组长,支队、属地大队火灾调查人员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调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保护、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损失统计、信息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总队、支队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权限划分开展本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指挥火灾事故调查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做好与火灾事故调查有关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各工作小组间的沟通衔接工作,调查组成员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业务工作;按规定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的火灾,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到达现场之前,按属地管辖原则由火灾属地的支队、大队成立临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地方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火调工作,并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沟通衔接。

火灾损失统计,火灾调查人员向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发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告知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相关事项;火灾调查人员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统计结果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火灾事故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后,按规定期限和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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