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国消防工作会议也指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要“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杠杆平抑火灾风险,切实提高全社会共同抗御火灾的能力”。为有力推进全市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近日,湘潭支队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两个专项”和“铁拳整治行动”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大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对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工作。
《通知》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内容、方法、标准及不同消防安全等级所对应的单位投保火灾类保险的保险费率系数,将消防安全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Ⅰ级消防安全状况为优、Ⅱ级为良、Ⅲ级为中等、Ⅳ级为较差、Ⅴ级为差,所对应的保险费率系数分别为:0.65、0.75、0.85、0.95、1.00。
《通知》要求在具体开展评估工作中,要与保险评估中介机构紧密配合,重点做好以下五种情形的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或展览会、物资商品交易会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改为其他用途的建筑在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营业)中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的年度消防安全评估。
大力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可以推动单位可以通过评估准确掌握自身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可以使政府、公众可以了解知悉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自身消防安全条件好的单位可以获得相关保险费率的减免,从而促使其更加自觉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自身消防安全条件不足的单位可以了解自身还存在哪些需要整改的问题。同时通过保费杠杆的调节作用,促使其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单位消防安全等级来承保火灾类保险业务。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转移火灾赔付风险,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实现社会单位、保险机构、消防部门三方良性互动。
从即日开始,湘潭市各级消防机构积极配合深圳南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对全市5个县(市、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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