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若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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