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针对2008年南山和龙岗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问题,深圳市拟对出台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出修订,拟明确出租物业业主的消防安全义务,并明确不同范围内火灾的出警时间,同时还规定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应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等。日前,该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修订草案即日起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2107792、82108675,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nsgw@szrd.gov.cn)。
加大消防不过关处罚力度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应当予以查封,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或者装修装饰材料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外,还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如若未按规定参加,将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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