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2009年5月27日,广西玉林市消防支队玉州大队依法对“4.24”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罗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09年4月24日18时40分,广西玉林市城北街道排榜村李五摩托车修理店发生火灾。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名山中队2辆消防水罐车、12名官兵于18时54分到达火场实施处置。19时07分将大火扑灭。该起火灾烧毁该摩托车修理店及毗邻铁棚内货物一批,过火面积62平方米。
灾后次日,玉州大队组织火灾调查小组,及时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同时对火灾当事人就火灾发生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调查了解火灾的真实情况。经过现场勘查和询问,认定该起火灾原因是,该村村民罗某在李五摩托车修理店内进行电焊,焊渣飞溅到店主李某正在用汽油清洗摩托车配件的铁盒,引燃汽油造成火灾。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消防执法威信,2009年5月27日,玉州大队依照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罗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上午将罗某送到玉林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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