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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5.13火灾致人死亡案主犯判刑一年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5-11 08:25 出处:南海网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近日,倍受关注的三亚新民街2008年“5.13”火灾致人死亡案尘埃落定,被告人王蔡祥犯失火罪,被三亚城郊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慧聪消防网】近日,倍受关注的三亚新民街2008年“5.13”火灾致人死亡案尘埃落定,被告人王蔡祥犯失火罪,被三亚城郊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5月1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王蔡祥经营的三亚市新民街71号福辉百货店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66平方米,火灾造成房东薛家福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04763.10万元。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鉴定书,证实火灾烧毁了薛家福房屋及物品的损失价值为215477元,烧毁王蔡祥物品的损失价值为489286.10元,价格鉴定标的总损失价值为704763.10元。

经三亚市消防局认定,2004年12月10日,王蔡祥与薛家福签订房屋租凭合同,承租三亚市新民街71号薛家福的住宅楼用于经营福辉百货店。王蔡祥在经营过程中,将其经营的打火机,打火机气瓶(内装气体),502胶,玩具,书本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该居住的二楼居住场所的走廊过道内。因打火机爆炸引发火灾,王蔡祥对该起火灾负有直接责任。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蔡祥家属与被害人薛家福的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蔡祥家属自动赔偿被害人薛家福的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薛家福的家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蔡祥从轻处罚,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收条,请求书为佐证。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蔡祥在经营福辉百货店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将打火机等易燃物品存放在居住场所的走廊过道上,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04763.10元的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拆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蔡祥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蔡祥家属自动赔偿被害人薛家福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蔡祥酌情从轻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三亚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蔡祥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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